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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11 16:59 来源:医疗保障局

 

日前,为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为保障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通知》围绕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同时,立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筹资水平的稳步提升,筹资结构的逐步优化,可以推动实现居民医保筹资稳定可持续,为巩固待遇保障水平提供坚实基础。

二、待遇保障的政策安排有哪些?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全面实现了城乡统筹,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医保权益;大病保险待遇的提高,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的实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待遇保障水平。2020年,将从三个方面健全待遇保障机制,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发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总体保障水平达到70%,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等。二是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三是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三、2020年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要落实哪些硬任务?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为落实医保脱贫攻坚硬任务、医保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一是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政策,确保贫困人口动态应保尽保。抓好挂牌督战,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二是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全面落实和落细医保脱贫攻坚政策,持续发挥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及因疫情等原因致贫返贫户监测,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三是研究医保脱贫攻坚接续工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稳妥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问题,确保待遇平稳过渡。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研究医保扶贫长效机制。四是继续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四、医保支付管理有哪些工作要求?

医保支付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机制,《通知》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更好推进定点医药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二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普遍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在30个城市开展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完善医保总额管理。三是加强医保目录管理,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2020年6月底前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0%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

五、如何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确保基金安全是医疗保障部门的首要任务。《通知》强调2020年要继续加强基金监督检查:一是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年组织开展两次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专项治理。二是推进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推进规范执法。三是强化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两试点一示范”为抓手,健全监督举报、举报奖励、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责任追究等措施,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四是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此外,《通知》还对推进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筹、加强基金运行分析提出了工作要求。

六、经办管理服务如何加强?

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是实现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通知》对经办服务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抓好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联系协作,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二是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推动市地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全面落实全国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三是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整合城乡经办体系,建立统一服务热线,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四是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信息维护和测试应用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引导预期,确保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