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医保发〔2020〕24号文件做好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医保发〔2020〕24号文件做好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0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个人缴费标准人均同步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中央财政对我省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补助80%,对剩余县(市、区)补助6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市、区)分担,其中省财政对各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0年,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差异化筹资。根据上年度全省大病保险资金使用、医疗费用增长以及各统筹地区资金支出情况等确定分档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95元、78元、70元、64元四个档次(具体见附件1)。
三、做好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任务落实。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