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
(一)参保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和孤儿,定额资助(每人每年90元)低保对象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
(二)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合规自付费用进行救助,具体如下:
医疗救助对象 | 住院救助 | 门诊救助 | 年度限额 (元) | ||
起付标准(元) | 救助比例 | 起付线 | 救助比例 | ||
特困人员 | 0 | 90% | 0 | 50% | 30000 |
农村低保 | 0 | 70% |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2600 | 65% | 30% | 10000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6600 | 65% | |||
其 他 | 1.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1.3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进行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