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享受 | 在我市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以上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 类别 | 待遇标准(元) | ||
门诊产前检查 | 500 | |||
自然分娩 | 1200 | |||
助娩产 | 1400 | |||
剖宫产 | 2800 | |||
门诊流产 | 160 | |||
住院流产、引产 | 800 |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80 | |||
生育住院出现少见并发症/输卵(精)管绝育术和复通术 | 1400 | |||
生育津贴待遇 | 类别 | 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产假天数) | 备注 | |
正常分娩 | 98天 |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增加90天生育津贴。 | ||
异常分娩 (难产) | 98天+15天 | |||
剖宫产 | 98天+15天 | |||
生育多胞胎 | 98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
怀孕未满 4个月流产 | 15天 | |||
怀孕满 4个月流产 | 42天 | |||
生育津贴核定标准 |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 | |||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待遇 |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50%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 |||
解除合同的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待遇 | 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
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