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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900-0001-2025-00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8-22
标  题 关于转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医保规〔2025〕1号
发布时间 2025-08-29 17:23

关于转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9 17:23 来源: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通知的通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保中心:

现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异地就医备案管理。以承诺制办理但未补充材料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备案,且取消备案后24个月内不得再次以承诺制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

二、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报销政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享受参保地、备案地双向直接结算待遇。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以材料制办理的,支付比例与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保持一致;以承诺制办理,但未补充备案类型所需材料的,支付比例在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承诺制备案人员补充相应材料后,享受与材料制备案相同就医待遇。对于文件印发之日前已办理承诺制备案的,设置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政策执行。

三、临时外出备案报销政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本文件自202591日起执行,各级医保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豫保办〔2025〕2号).pdf




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20258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