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等文件精神,市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于2025年11月25日17时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医保局。
电子邮箱:smxybk@163.com
通信地址:三门峡市五原路西段市医疗保障局323室
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相关政策进行完善,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破产、关闭、撤销(注销)或无在职职工用人单位
(一)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按规定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在破产、关闭、撤销(注销)或出现无在职职工情形时,不再为原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职工医保费。该单位已经符合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人员继续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包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划入和门诊统筹待遇。
(二)本通知施行前破产、关闭、撤销(注销)或无在职职工的用人单位,因未为原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职工医保费而停止其退休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和门诊统筹待遇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个人账户,职工医保基金不予追溯支付。
二、关于欠缴职工医保费用人单位
(一)允许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补缴符合医保在职转退休条件参保人员的职工医保欠费,并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
(二)欠费单位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从办结次月起按照《三门峡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三政办〔2021〕2号)第十九条之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既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