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152号提案的答复
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15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军波、郭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和公立医院同步调整民营医院收费标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标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民营医疗机构扶持政策
2026年全国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持续加大对民营企业及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出台倾斜性支持政策,这也是本年度医保领域重点落实的核心工作任务。我局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社会办医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秉持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准入、同等管理、同等支付的工作原则,全面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公平参与医疗服务市场竞争。
一是准入标准统一。凡符合法定资质、运营规范、满足医保定点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框架下,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二是医保待遇统一。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全省医保目录标准,实行一致的报销范围和分级报销比例,切实保障患者就医报销权益公平。
二、规范医保定点管理,实现民营与公立医保政策同质待遇
针对您建议中提及的公立医院2019年后多次调整收费标准、民营医院沿用2019年旧收费标准,同类服务民营收费偏低、政策落地存在偏差等问题,相关情况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文)相关规定:纳入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统一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所提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价格水平。目前,全市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均可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标准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现与公立医院价格动态同步。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高度关心、有力监督和宝贵建言献策!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优化民营医疗机构医保服务保障政策,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动公立、民营医疗资源协同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就医需求。
联系人及电话: 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 张新学 0398-2810306
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王振狮 0398-2866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