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均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生、学龄前儿童等。
(二)缴费标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每年由省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三)集中缴费期。每年缴纳一次,原则上每年9月至12月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年度居民医保费。
(四)待遇享受期。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享受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设置待遇等待期,具体如下:
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的变动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居民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支付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含)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自出生之日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90天后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日至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新生儿待遇享受期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一年,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每次分别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