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8〕8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相关政策进行完善,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破产、关闭、撤销(注销)或无在职职工的用人单位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按规定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破产、关闭、撤销(注销)或无在职职工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可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划入和门诊统筹待遇。
二、关于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用人单位
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原则上需补齐历史欠费后,方可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对于确有困难无法全额缴清欠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先行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补缴历史欠费,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既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