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医保局:规范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 ,医保治理首要任务是维护基金安全。近日,市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1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42号)“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要求,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明确从9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包括保健食品和未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八类药品费用。包括: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